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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岳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办发[2009]3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10-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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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五)为委托代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十三条 村设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3至5名公道正派、具有一定业务知识的村民代表为成员,村干部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制定本村财务管理制度,拟定本村经费预算草案,定期对本村的所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集体会审会签;对大额支出、专项资金支出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对工程合同、施工方案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明细表进行审核;检查、审核财务账簿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督促搞好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债务增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公益事业承办、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补、扶贫救助、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国家政策性补贴等财务事项,应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由乡镇经管站负责指导,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全面真实。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由乡镇经管站审定,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上级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制定本村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 基本流程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资金使用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对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开支的合理性和手续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并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由村报账员到乡镇经管站办理报账记账手续。
  
  第二十条 乡镇经管站对村报账员所交账目按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核,并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经管站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处理完毕,并将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按月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各类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等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经管站年终要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决算报表,整理各类财务会计资料,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单位应使用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财务软件。每月记帐后及时拷贝备份,打印出纸质凭证和报表。年终应用光盘拷贝年度数据资料,打印出纸质帐本、决算报表等资料,确保各种数据资料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经管站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权限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并书面通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
  
  
第六章 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级财务审计按照农业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村级债务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土地征用补偿、国家政策性补贴、上级划拨或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级财务审计要规范化、制度化,对发包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产负债或收益、国家政策性补贴等,应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主动听取群众和民主理财小组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乡镇对村级财务、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由乡镇监察机构牵头,经管站具体负责,其它相关机构配合,并及时进行公开。
  
  村级各种资金的监管(包括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资金)由乡镇经管站负责,乡镇监察室、财政所负责监督检查;发包、出租、拍卖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土地等固定资产,必须经村集体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监督,报县级经管部门备案;开发利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时,须在乡镇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村级财务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资金,审计机构要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执行;村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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