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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2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青海湖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扩大营业面积和经营范围,不得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确需转让经营权、变更经营地点、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经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书面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青海湖景区内所有经营项目都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公示在由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价格(收费)公示牌上。旅游购物场所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青海湖景区工商分局积极协同省、州、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景区内门票、餐饮业、住宿、购物点、停车场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对虚高定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不明码标价和利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八、青海湖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文明经营,严禁尾追游客、强买强卖,不准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欺诈游客。在省政府确定的青海湖封湖育鱼期间禁止在景区范围内捕捞、收购、加工、出售青海湖裸鲤。交通、旅游、治安、价格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未经批准而从事导游、客运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黑车”、“黑导”、“黑票”等违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景区周边道路运输秩序和正常的旅游经营市场秩序。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和省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一律视为违法票据。
  
  九、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青海湖景区内各乡镇、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的卫生清扫、垃圾处理,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青海湖景区管理局负责景区环境卫生及游客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青海湖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服从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和有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管理局和有关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省有关部门及景区内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决策部署,积极配合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的派驻机构,做好关于规范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一系列工作要求,促进景区健康、文明、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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