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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备案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使用并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工程建设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并通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3、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采矿权新设、扩大、变更开采方案时,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矿权人必须与发证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交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从保证金中支付治理费用,不足部份仍由采矿权人承担。采矿结束后,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五)落实各部门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备案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在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阶段执行地质灾害相关制度;在采矿权发证和年检工作中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3、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遭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组织鉴定评估;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时,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置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公路、水运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公路、水运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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