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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客户10户以上(含10户)(10分)。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客户按新增户数计算,最高者得1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最高者的比率计算。 (5)增量贷存比(10分)。增量部分贷存比最高者得1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最高者的比率计算。 2、奖励分值 (1)当年在乡镇新设立金融网点并填补了金融网点空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新设立1家,得5分。 (2)当年向上级金融机构申请核销呆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核销500万元以内的得1分,500万元-1000万元的得2分,1000万元-1500万元的得3分,以此类推。 (3)当年向市级财政上缴各种税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两方面同时进行考核,分值就高不就低,最高得分为10分。①增量在50万元以内的得1分,增量在51万元-100万元的得2分,增量在101万元-150万元的得3分,以此类推,增量为负数的不得分;②增幅达到10%的得1分,增幅达到11%-20%的得2分,增幅达到21%-30%的得3分,以此类推,增幅为负数的不得分。 (4)当年被湖北银监局评为良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得5分。 三、考评依据 (一)各考评单位报送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的各类报表及资料。 (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指定收集的有关资料、数据及设定的相关考评报表。 (三)季度监测结果和现场考评结论。 (四)其他相关资料。 四、考评实施 (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准确的原则。 (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和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评工作。 日常考评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具体负责;年终现场考评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组织,从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抽调人员进行。 (三)考评方式采取按季监测与年终现场考评相结合,以年终现场考评为主。 (四)各考评对象应按季向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分别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漏报、错报或报送不及时,影响考评工作开展的要酌情扣分;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考评资格。 (五)考评期限按会计年度计算,每年一次。 五、奖金分配 考评奖励资金按每年100万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的奖励。市政府根据考评指标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分达80分(含80分)以上的,各奖励15万元。 (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的总分值进行排名,设一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5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10万元。只有总分值达到80分且考核期内无重大案件发生和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的才有资格参评。 (三)对市级金融单位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并抄送省政府分管领导、省政府金融办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