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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8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0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要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查纠本部门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县评议办、纠风办要增加明察暗访的力度,创新明察暗访的方法,有针对性地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明察暗访活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地,注重现场发现和解决问题;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暗访的方式,善于发现典型问题;要深入走访调研、座谈了解,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对政风行风突出问题,认真督办查纠、严肃执行纪律。对整改落实结果进行回访督查,形成“发现问题--督办落实--反馈结果--建立制度”的监督机制。
  6.坚决查办政风行风典型案件。要充分发挥查办纠风案件的治本功能,突出办案重点,认真筛选在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中发现的典型问题线索,重点查办为政不廉、执法不公、作风不实、以权以业谋私、与民争利、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按时办结、认真反馈、适时公示;对查处的案件要剖析通报,利用典型案件和问题的查办解决开展政风行风警示教育,建立完善政风行风问题“揭露、发现、纠正、惩处”的运行机制,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落实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参评部门行业要把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与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起来,以评议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任务的落实;要把政风行风评议与解决部门行业的重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以评议促进突出问题的解决;要把政风行风评议与行政效能建设结合起来,以评议促进各项制度执行,有效规范行政、执法、服务行为,扎实推进政风行风评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各参评部门要加强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领导,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直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领导、督查。各级评议办和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评议氛围,推动评议工作深入开展。
  (二)注重实效,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政风行风评议要坚持纠、评、建相统一,与各单位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对群众提出的普遍性问题,要从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推动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三)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和建立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长效机制。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握规律性,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评议工作,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政风行风建设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民主评议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使民主评议的内容更有针对性、过程更有实效性、方法更有科学性、结果更有公正性。
  (四)科学评价,综合运用考评结果。要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测评、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体现整改情况和发展变化的科学评价机制,提高问题整改办结率、群众对解决问题的满意度等指标所占的考评比重。要实行测评考核结果通报报告制度,评议结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人事部门和上一级政府纠风办、评议办报告,对垂直管理单位要向上级领导机关通报。要综合运用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文明行业(单位)评选等内容,并作为考核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对群众满意度高、综合测评考核名列前茅的县(市、区)和部门行业,市政府作为政风行风建设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对于群众满意度低、综合排名靠后的单位,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对其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记入廉政档案。要把基层站所的评议结果作为考评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在本系统考评排名第一的基层站所(单位)、由市政府表彰为“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单位)”,特别优秀的推荐受省政府表彰;对在本系统排名最后的基层站所(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职等处理。
  (五)严明纪律,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被评单位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评议资料;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严禁其它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评议代表及其他参与民主测评和考核的人员,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在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评议的代表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较差或最差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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