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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㈠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㈡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并认定为主要责任的。 第九条 市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考核实施单位应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的总体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被考核地区、部门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其派出单位应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