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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9]417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就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请各司法鉴定机构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疑难复杂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
  

  为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问题做出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构成本标准所规定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一)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案件;
  (二)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案件;
  (三)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
  (四)案件争议时间长,案发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案件;
  (五)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案件。
  
  二、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应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双方协商认定的收费标准也应在《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鉴定工作后发现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鉴定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重新签订相关收费协议。
  本标准自2010年1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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