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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山洪地质灾害和堰塞湖隐患再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2010年8月8日凌晨,甘肃省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率队亲赴灾区指挥救灾工作。国家防总就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再次作出重要部署。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康定、通江、汉源等地已发生过多起山洪地质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当前,我省正处在防汛的关键时期,山洪地质灾害进入高发期,防御形势极为严峻。为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已先后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3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32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避免重大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务必做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要将山洪地质灾害和堰塞湖隐患再排查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要严格落实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将再排查行动的责任分层级落实至乡(镇)、村(组),分系统落实至乡(镇)级基层机构,确保责任明确到单位、具体到个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及时有力开展。
  
  二、加强排查,尽快整改
  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开展山洪地质灾害和堰塞湖隐患再排查,特别要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频发区域再次深入、彻底排查,对每一条人口密集的山洪泥石流沟、每一处人口聚集活动的场所、每一个位于山洪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的工程建设地点都必须重点检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防汛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对重点城镇、乡村、医院、学校、水利工程、交通干道等区域展开业内自查,形成点面结合、纵横交错的网格式排查格局,确保不留责任空白、不存排查死角。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防灾措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将整改责任落实到单位、明确到个人,限期整改。对必须撤离的要立即组织撤离,对必须治理的要马上开展治理。对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因灾人员伤亡的,将依法严肃追究问责。
  
  三、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一)加强监测预警,修订完善预案。水文、气象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分析会商,特别注意加强对山洪、局部强降雨等的监测预报,并注重多渠道、多形式向相关责任主体、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畅通。要根据各地具体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特别细化、实化预报、预警、转移等关键环节的内容,务求方案科学、可操作性强。
  (二)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群测群防机制。要健全山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等基层防汛组织在巡查、预报、组织转移方面的关键作用,落实责任人并明确责任内容。要加强防御避险知识的宣传,将避险明白卡发放至每户、每人,使其掌握科学防灾避险的方法,提高广大群众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应急值守,果断转移群众。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协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享信息,并将会商结果及时发布给相关单位、人员。要始终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采取果断措施,提前转移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内的群众,坚决避免因灾造成群死群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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