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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再次发生,保持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开展了醇基液体燃料试点推广工作,推行应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逐步替代液化石油气,停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
  目前,中铁十八局隧道工程、天津三建、路桥建筑公司、天津市政五公司、天华宾馆、天津华美特大酒店等92家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普遍反映,使用天津恩光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良好。但是,试点推广过程中,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鱼目混珠的劣质醇基液体燃料及燃烧器,这些燃料大多是由药厂和化工厂的废料加工而成,质量低劣,安全无保障,出现刺鼻、辣眼现象,对醇基液体燃料试点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各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醇基产品,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二是各使用单位应严把用料渠道,必须从具备资历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正规厂家购买和充装。三是各使用单位发现非法经营和充装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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