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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9]150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工作体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以及整合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生产(含过渡期生产)、建设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组建“5人一组,一组5矿”包保责任小组,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全市煤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组成员任职条件
  
  具有煤炭院校采煤、矿建、机电、地测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一学历),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且熟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等相关知识,身体健康,能适应井下检查工作需要的煤炭管理部门在册的管理人员(包括三委派人员)。
  
  二、组织机构
  
  1、包保检查小组为隶属于市、县煤炭工业局管理和工作考核的专职常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日常工作。
  
  2、每个包保检查小组不少于5人,负责不超过5个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其中组长1人,负责检查小组全面工作,成员4人,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所负责的矿井以兼并重组整合后批复或上报确定的单独保留、整合保留的矿井为基数,所负责监管的矿井中属整合保留矿井的,包括整合保留矿井范围内确定为20l0年底关闭的矿井。
  
  三、职责
  
  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小组,分别由市、县煤炭工业局管理,具体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
  
  1、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授权,由“5人"包保责任小组代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2、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3、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4、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5、对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6、深入煤矿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
  
  7、对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的相关责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相应行政处分权限管理部门应予以采纳和落实。
  
  8、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行政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决定,直至建议吊销相关证照和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四、工作制度
  
  1、检查小组成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每周要对所包保煤矿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抓住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顶板管理、机电管理、掘进头管理、瓦斯尾巷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要采取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夜间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井下现场进行检查,对现场查出的隐患要根据隐患性质、大小分级进行跟踪督查,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按时限进行整改落实。
  
  3、建立检查书面和电子档案,注明检查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检查小组实行包保轮换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检查小组所包保责任矿井轮换一次,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5、检查小组工作实行周报月结制,每周一和每月1日下午5时前,要向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报告上一周和上一月所包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情况。
  
  五、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检查小组安全监管职能,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检查小组的人员选拔、组建、考评、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2、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各检查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并督促落实到位。会议要有记录,并进行备案。
  
  3、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要将上月本辖区内各包保检查小组工作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安全检查包保领导组办公室。
  
  4、加强对各检查小组的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和考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检查人员及时调整解聘,导致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5、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煤矿制定具体的分类监管办法,特别是要把确定为20l0年底关闭并作为过渡期生产的矿井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突击组织生产。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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