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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发[2009]4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雷晓达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干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徐本华、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许秋生、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黄峥嵘、市公安局副局长何怀贤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何怀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郭丽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人口计生委、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科室和联络员具体抓。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流动人口流入地基层党组织吸纳接收和宣传组织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引导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督促、指导流出地党组织掌握流动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去向,在工作地点、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中按照规定建立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协会组织;督促、引导流动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以暂住地党组织为主,原所在地和暂住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机制。
  
  市委宣传部:大力宣传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负责组织开展对有关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建议;参与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
  
  市综治办:协助做好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督促落实相关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审核有关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开展相关执法监督活动。
  
  市公安局: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依托并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组织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检查和安全检查,委托乡镇(街道)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工作;进一步协助完善市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共建共享;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中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受理流动人口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及时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基层开展流动人口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和全国流动人口“一盘棋”的信息互动和资源共享工作。
  
  市房产局:落实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制定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操作办法,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租赁行为。明确房屋出租人义务,强化房屋出租人责任;依托社区(村组)摸清出租房屋底数,与公安、税务、工商、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共同建立全市出租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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