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保监办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做好全省防汛抗洪救灾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近期,全省普降中到大雨,局部地区有特大暴雨。据气象部门预测,8月4日前后,全省将有一场自西向东大雨到暴雨,其中,辽宁北部和东北部有暴雨到大暴雨。当前我省面临的防汛抗洪救灾形势十分严峻,为全面做好防汛抗灾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51号)精神,现将做好我省保险业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牢固树立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查勘理赔队伍及时到位,全力做好保险防汛抗灾查勘理赔工作。各级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保证各项防汛抗灾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简化流程,快速理赔
  要立即启动严重灾害理赔应急预案,成立防汛抗灾查勘理赔工作组织,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从快、从速地认真做好防汛抗灾查勘理赔工作。一是强化接报案专线值班制度,保证电话线路畅通,确保灾害发生时及时受理报案。二是要简化工作流程,查勘理赔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受灾现场,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做到不惜赔、不拖赔、不无理拒赔。三是要及时进行赔付,确保将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受灾保户。对于完成定损的,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赔款,对合同中未约定支付赔款时间的,应在定损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以切实帮助受灾人民群众及时恢复生产生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督
  要加强内控管理。既要严格按照相关理赔流程规范操作,保证查勘、定损、理赔环节的规范运作,又要加强核保管理,严格防范借灾害之机违规投保等道德风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查勘定损小组,统一理赔标准,准确估损,确保查勘定损的科学、合理和公正,坚决杜绝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支付赔款必须经农户签字确认。我局将加强对防汛抗灾查勘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积极行动,防灾减灾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一方面,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灾害的防御。要及时了解山洪等地质灾害的预警,及时提示处于预警地区的被保险人加强重点路段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排险和加固,落实应急预案和避险防范措施,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安置工作。另一方面,要协助加强对暴雨洪涝和城乡积涝的防御。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的变化,积极协助有关方面防范暴雨洪涝、短时强降雨和强对流雷电天气对城乡居民生命安全、城市安全运行和农业等的不利影响。
  
  五、跟踪报告,及时反馈
  为保证查勘理赔的及时性,各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受灾地区灾情变化情况,落实责任,建立抗灾理赔情况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受灾地区投保情况、保费收入情况、报灾情况、核灾情况、理赔情况等。从即日起对于应对灾害过程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典型案例等要及时上报我局。
  
  六、加强宣传,提高保险意识
  要以此次灾害的善后理赔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加强对保险赔付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
  联 系 人:桑明瑜
  联系电话:024-22596009
  e-mai1: circlncxc@163.com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