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水运运行便字[2010]46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报送港航管理体制和管理装备设施总体情况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港口、运输、航道、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筹备好拟定于今年9月召开的全国港航管理工作会暨港口发展模式研讨会,全面掌握全国港航管理体制、港航管理装备设施建设基本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
  (一)本地区港航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总体情况,并填写附件1、2。
  (二)本地区(单位)港航管理装备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并填写附件3。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填写附件4。
  有关附件,请从我部外网上下载。
  
  二、报送时间和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0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我局,请将附件的电子稿发至sys637@mot.gov.cn。
  联系人:经济运行处,徐杏、柳鹏,电话:010-65292639,65292677,传真:010-65292638。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附件1
  省(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情况表
  
  
所辖地(市) 港口管理部门名称 辖区内县级港口管理部门名称 是否由地(市)级港口部门垂直管理 备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省(区、市)港航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表
  
  
所辖地(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 港航管理机构名称 是否由省级港航管理机构垂直管理 辖区内区县数量(个)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不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数量(个)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是否由地(市)级部门垂直管理 备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港航管理机构包括航运、港口、航道、地方海事、船检等管理部门。一门多牌的管理模式则只需填一个名称。
  附件3
  ______省(区、市)港航管理装备设施配备情况表 
  单位:辆/台
  
  
单位或地市名称 运政艇 海巡艇 港政艇 航政船 航标艇 测量船 航道维护船 救助船 多功能船艇 引航船 拖轮 执法车 其他 备注
省级                            
地市                            
                           
                           
                             
                             
                             
                             
合计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管理装备设施主要指港航管理部门用于现场执法、监管、航道养护以及安全应急和救助的车船等装备。多功能船艇是指监管救助船、航标航测船等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船艇。多功能船艇不重复计算。
  附件4
  港航管理装备设施配备情况表 
  单位:辆/台
  
  
单位名称 运政艇 海巡艇 港政艇 航政船 航标艇 测量船 航道维护船 救助船 多功能船艇 引航船 拖轮 执法车 其他 备注
                             
                             
                             
                             
                             
                             
                             
                             
合计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管理装备设施主要指港航管理部门用于现场执法、监管、航道养护以及安全应急和救助的车船等装备。多功能船艇是指监管救助船、航标航测船等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船艇。多功能船艇不重复计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