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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安委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6
【实施时间】 2010-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从8月1日至10月31日,在交通运输系统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8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分别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报部安委办。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部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部署,通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强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加快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进交通运输畅通高效、安全绿色发展。
  
  二、重点内容
  交通运输系统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以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或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四)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五)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六)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七)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八)存在“三违”现象较多的;
  (九)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的;
  (十)道路运输存在超限、超载、超员和运输船舶存在超限、超载的;
  (十一)长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
  (十二)非法从事渡口渡船运输的;
  (十三)交通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尤其是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行动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打击重点内容,在8月15日前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切实抓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注重行动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工作指导,防止行动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问题。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检工作基础上,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部门、各单位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情况,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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