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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2010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2010年长春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确保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长春市人民政府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和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污染减排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计划目标
  2010年,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减排责任书要求,我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实现减排7500吨;化学需氧量(cod)实现减排6000吨。
  
  二、减排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市政府与县(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层层签订污染减排责任书,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督、企业实施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
  (二)控制增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强项目源头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核准程序等管理制度,控制新增高耗能、高污染新建项目。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电价补偿、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各项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全面落实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一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积极推进“联保共建”,鼓励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创建环境友好型和环保信用型企业,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我市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和企业,采取限批措施,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验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削减存量,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大力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各重点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实现减排能力。
  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善。新建及已经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污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
  加强脱硫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新建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脱硫设施的运行率不得低于95%,并建立健全脱硫设施移交、运行及煤质分析、脱硫剂使用情况的基础资料档案。
  进一步强化区域污染防治。加快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饮用水源地综合防治项目,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四)加强监管,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建立并完善减排监控体系。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环境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监控水平。加强燃煤电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国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稳定运行。
  加强监督性监测。有减排任务的企业,每月至少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其中燃煤电厂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监测结果要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并汇总上报。
  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每月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燃煤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实行驻厂式监督,并定期上报污染减排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污染减排设施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的,依法实行上限处罚,涉及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的,建议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对超标排放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停产治理。
  加大污染减排的宣传力度。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表彰污染减排工作先进典型,曝光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违法排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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