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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有效防止一般安全事故,尽量减少较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在2009年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从今年5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再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我局结合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
  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市水利事业提供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全面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经营违法违章行为、不符合生产安全条件的企业实施“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整治、围剿式消灭”,严格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强化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有效防止一般安全事故,尽量减少较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推动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渝府发〔2010〕3号文要求,指导各水利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和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水利企事业单位隐患自查面达100%,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隐患复查面达100%。确保一般隐患及时整改率达100%,重大隐患按期整改率达95%,重大隐患“五落实”率达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
  --继续开展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以安全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培训教育“三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检查督查,严格落实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切实开展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查处行动,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安全投入不到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工程建设中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或不按期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乱挖滥采、乱倾乱倒影响行洪安全;不按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界线施工影响行洪安全;无证、越界或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方式采砂影响通航安全和行洪;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等。
  
  三、组织形式与职责分工
  本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由局安办(科技处)牵头,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处(室、站)及市水投集团公司、市水电建设公司、市水利公司、市水电职业学院等单位按“一岗双责”原则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渝水科〔2009〕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渝水科〔2009〕48号)规定,切实履行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
  局基建处负责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项目业主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情况,项目业主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情况,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爆破物资管理情况,农民工培训教育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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