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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境外劳务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制定处置措施,督促对外签约企业及相关企业按照驻外使(领)馆的要求,立即处置境外劳务事件,做好外派劳务人员及家属的思想稳定工作。必要时,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境外,在驻外使(领)馆领导下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境外劳务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调查发生境外劳务事件的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置情况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处置情况抄送相关企业的上级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抄告商务部、外交部、省人民政府以及驻外使(领)馆。 第十三条 处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劳务事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