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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在我市缴纳车船税。
  
  二、2010年度的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缴纳,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车辆年检时缴纳。
  
  船舶管理部门代征代缴2010年度船舶车船税。
  
  三、对于欠缴以前年度车船税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五、2010年车船税税额标准
  
  (一)机动车具体适用税额
  
  大型客车 540元/年;
  
  中型客车 510元/年;
  
  小型客车 420元/年;
  
  微型客车 300元/年;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年;
  
  摩托车 180元/年。
  
  (二)船舶具体适用税额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3元/吨;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4元/吨;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5元/吨;
  
  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6元/吨。
  
  六、办理补税、免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单位车辆的,到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属于个人车辆的,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七、纳税人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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