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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黑地税发[2009]7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包括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应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可以先自行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四、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技术转让所得;
  
  (八)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九)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十)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五、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高新技术企业;
  
  (四)软件生产企业;
  
  (五)集成电路企业;
  
  (六)动漫企业;
  
  (七)技术先进型企业;
  
  (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九)非营利组织;
  
  (十)小型微利企业。
  
  六、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附件一);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附件二)。
  
  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备案)的权限、时限、程序和相关要求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70号)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且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没有税收优惠期限的,实行年度备案确认。
  
  九、纳税人有事先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在备案前的年度内预缴时,原则上应按上一年度的预缴政策进行预缴申报,待备案后的年度申报时,根据税务机关审核备案通知书的决定进行调整。
  
  纳税人有事后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可按税法规定自行计算预缴申报。
  
  十、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税收优惠所得额或税收优惠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十一、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十二、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在税收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经商得省国税局同意,《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联〔2009〕5号)同时废止。
  
  十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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