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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提高信息质量,为宏观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实现与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对接,建立健全与其他省(区、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机制。 3.实现相关部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部门共享机制。通过搭建人口信息资源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纵向实现县、乡联网,横向实现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网,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区域协作,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 1.进一步完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区域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拓展协作内容。建立“两地”案件协查制度和协商事项登记制度,定期通报案件查办和协商配合等情况。 2.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区域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与我市流出人口集中重点区域的协作机制,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 3.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现居住地和户籍地通过信息通报、个案处理、政策告知和层级交流等形式,协作解决婚育证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两地共享。 三、强化基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 1.扎实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县、乡两级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办公室;每个社区居委会、村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不少于1人;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居委会,每500名流动人口增配1名专(兼)职管理员。各级政府按照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投入水平,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推进城市社区居委会阵地建设,优化社区服务平台。在全市开展“四创”活动,即开展示范化社区、示范化都市村庄、示范化封闭住宅小区、示范化市(商)场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与推进城市基层服务阵地建设结合起来,为服务社区居民、服务流动人口提供优良的工作平台。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开展经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现自我管理服务。 四、综合施治,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保障机制 1.加强领导,综合治理。要成立以党委、政府牵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坚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包含流动人口内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相互配合,分工明确,落实责任。 2.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全力。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侵权案件,保护流动人口相关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拟定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登记和各种相关证件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及时通报流动人口暂住情况等相关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指导社区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采集、登记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流动务工人员信息统计、通报工作,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劳务信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及时通报房屋租赁和建筑人口中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城市住宅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查并通报流动人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的婚育证明情况。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3.强化监督考评,兑现奖惩。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要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年度专项督查范围,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评定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予以表彰奖励,实行责任追究。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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