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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继续执行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继续审批医疗服务价格中相关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我局《关于重新核定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7〕145号)有效期已满且执行以来无不良反映,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继续收取体检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体检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你中心法定健康检查收费标准为:静脉采血6元(含真空采血管),abo红细胞定型3元,血清转氨酶10元,常规心电图(十二通道)19元,x线摄影(14吋×17吋感绿片)40元,体检费(含签发健康证书)25元,b超(含肝、胆、脾、胰、双肾)40元,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免疫学法)60元(快速测定加收20元),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荧光探针法)60元,乙肝两对半测定25元(快速测定加收5元),丙型肝炎抗体测定40元(快速测定加收5元),血常规18元,尿常规10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按到达目的地国家要求增加的其他体检项目的收费,参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文件执行。减少服务项目,必须同时核减相应收费标准。
  
  二、健康咨询费。考虑到你中心健康咨询服务,是由专人及时提供国际、国内有关传染病、流行病的疫病情况,备有宣传资料,其服务内容有别于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你中心国际旅行健康咨询继续按每人次10元收费(含资料)。
  
  三、你中心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开展其他医疗服务工作,其价格可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中的二类价格标准执行。
  
  四、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体检场地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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