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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传[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为了适应人口计生工作改革发展的要求,统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人口基础数据的需求,实现业务工作与信息化的一体化,提升人口计生科学决策和服务管理水平,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的相关要求,我盟全面启动了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盟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经盟行署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单位内部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盟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大企业要切实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职能职责,积极配合驻地社区(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各单位全体人员的全员人口信息由社区人口计生干部上门采集,单位全体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全员信息登记工作务必于2010年5月15日前完成。二级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公安、教育、卫生、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供全员人口相关信息,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机制。部门之间交换的信息要由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有效。全员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内容包括:家庭人口信息、身份证号码、出生(抱养、收养)、落户、婚姻等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导出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新生儿报户等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全员人口的婚姻、子女收养信息,其中包括婚姻史、婚姻变动日期以及收养子女等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员人口的妊娠、出生、避孕节育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的信息。
  以上信息由旗、区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到同级有关部门调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人口计生部门的需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提示提供资料,务必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此次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涉及重要的人口信息资源,各旗、区、相关部门、企业要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全员人口信息数据的安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采集的全员人口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开,对泄漏个人相关隐私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为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及资源库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联系人: 袁静 姜鑫
  联系电话:0483-8351157 13804733164 15904836596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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