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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业务能力,规范持证上岗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要求,我厅决定进一步加强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员培训考核 建筑业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分为两类:上岗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内容有基本理论和上机操作两部分。基本理论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工程检测相关国家相关标准、规程,以及试验检测基本理论;上机操作培训考核包括跟班实习和上机操作考核。各类培训考核按照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考核要求实施。 (一)上岗培训考核 1、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机构试验人员应经基本理论和上机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上岗证。 2、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等非检测机构中从事检测相关从业人员应经基本理论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上岗证。 (二)继续教育培训 已持上岗证的建筑业试验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少于36学时。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内容主要是基本理论培训。以下两类人员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1、在岗人员上岗证在有效期内,每2年应予复核的; 2、在岗人员上岗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 检测机构人员上岗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除应参加以上继续教育内容外,尚应进行上机操作考核并合格。 二、加强人员基本条件管理 建筑业试验人员年龄应小于65周岁。除桩基动测专业人员、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外,其余土建试验专业人员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加强上岗证管理 (一)证书专业分类 1、建筑业试验人员上岗证专业分为:见证取样、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非检测机构等。 其中,见证取样专业分为基本业务和增项业务,从事见证取样检测的试验人员应至少经基本业务考核合格,需增加从业范围的,可增加业务范围。基本业务有: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增项业务有: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2、上岗证书编号。贵州省建筑业试验人员上岗证统一编号为: 黔质检××××-(×)×××× (1) (2) (3) 其中: (1)为初次取证年份;(2)为专业分类号(专业分类详附件);(3)为证书编号。 3、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各检测机构应至少配备持试验员上岗证人员10名,边远县(区)可不少于6名。取得多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各专业持试验员上岗证人员应分别不少于4名,边远县(区)可分别不少于3名。 (二)证书发放 上岗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检测机构从事不同专业的建筑业试验人员应按照上岗证专业分类标准取得本专业试验员上岗证,并可根据自身工作需求增加专业;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等非检测机构的试验人员仅能取得非检测机构试验员上岗证,需经过上机操作考核后,方可变更到检测机构。 (三)证书复核 在上岗证有效期内每2年应进行一次复核,证书复核要求持证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并考核合格,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应不少于36学时。 (四)证书延期 对于上岗证有效期即将到期,需继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建筑业试验人员,证书应予延期,证书延期应在上岗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要求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不少于规定36学时,并经过上机操作考核合格, 附件:贵州省建筑业试验人员上岗证专业分类标准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贵州省建筑业试验人员上岗证专业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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