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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发[2009]27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抽查,建立诚信档案,规范其服务行为,认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业绩和诚信程度,并依据有关规定作为资质评定和物业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在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的基础上,建立优胜劣汰新机制。对服务质量差、业主满意率低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要严格招投标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招投标过程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制度,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要建立透明消费制度,研究出台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高业主满意率。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处理责任机制,建立数字化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设立物业服务“110”,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事关城市长远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覆盖面广,推进难度大。市政府将把物业管理作为民生和社会稳定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社会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措施,全力推进。要把强化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文明城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落实实施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宣传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的商品消费观念,引导广大市民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社区环境,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物业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对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市区低保、双下岗、残疾、特困家庭,经批准后减半收取物业服务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也要研究出台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社区物业管理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推进措施到位。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目标逐级考核制度,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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