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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10]13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
  2009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按农业部的要求,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2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2010年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建立追溯体系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牧兽医行业管理水平的要求;是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动物疫病追踪,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的要求;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有效监管和追踪溯源,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水平,确保动物产品安全的要求;是与国际上广泛推行追溯体系接轨,打破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促进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口的要求。2007年、2009年中央1号文件均明确提出加快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农业部在年初的“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和“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对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我市也将其列入了2010年兽医工作要点。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强化措施,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各区县要巩固试点工作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一)加强追溯设备和牲畜耳标的管理。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等追溯设备的招标采购、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发放、使用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追溯设备的供应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与上级职能部门沟通,确保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耳标佩戴和信息上传。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和指导养殖场(户)为养殖的动物及时佩戴二维码耳标,确保佩戴率达到100%;要加强对数据的采集和管理,保证采集上传的数据真实可靠;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及时传输到中央数据库。
  (三)加强追溯体系建设档案管理。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各职能机构,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防疫档案,并确保防疫档案、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信息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技术培训。各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详细的追溯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将追溯体系建设内容作为防疫、检疫和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内容之一,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追溯体系业务培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协调设备供应商,加强区县级师资培训,指导各地做好培训工作。
  (五)开展可追溯管理。从2007年7月起,我市开始实施首免戴标时采集养殖、防疫信息并上传入中央数据库。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央数据库的信息,在产地检疫、驻场检疫和流通监管等环节扫描二维码标识或输入标示号码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开展信息溯源追踪。
  (六)开展无线射频识别(rfid)试点。为进一步提高查询速度和识读效果,我市将在个别区县能繁母猪中开展无线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试点,被选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的试点试验,探索新技术在追溯体系建设中的应用,为实现数据在活体动物上的快速采集传输提供新方法。
  
  三、落实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形成统一、协调、有序的管理体制;要积极协调各区县计划和财政部门,加大追溯体系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保障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正常开展;要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将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促进追溯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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