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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服字[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管理规定,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认真落实《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服务需求签订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运行机制。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指导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品质提升。
  
  四、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建设(房地产)等部门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不按规定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或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的;二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履行价格申报,擅自提高价格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三是通过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争购的;四是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哄抬房价的;五是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六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高评低估等扰乱市场,非法牟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许多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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