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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建立消防、治安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无结构保护层脱落、露筋等现象; (二)外露孔口和采光通风窗、井,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能与周围环境一致; (三)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水漏水; (四)维护密闭设备、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 (五)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运转正常; (六)临战转换预埋件、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各项维修、保养内容,应当由维护责任人记入该工程维护、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确需拆除和改变的,必须经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建或赔偿。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实行信息报送制度,使用单位将人防工程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用途、设备、设施、完好程度等)定期、及时、准确上报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 第四章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评估和处置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发生出售、有偿转让、租赁、抵押、拍卖、股份经营等资产变化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1991〕国务院91号令)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1998〕21号)进行人防资产评估、处置和备案。 第二十条 占有、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逐级汇总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并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人防主管部门汇总全市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报表,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报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年度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报表的编报、汇总和分析工作,反映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总量、使用、变更情况,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规定的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和管理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