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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促进牧民增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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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燃油补贴工作组。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分管副厅长任组长,自治区农牧业厅、统计局配合,三个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联合下发文件组织实施。
  (六)安全饮水工作组。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分管副厅长任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配合,四个部门联合制定实施规划和方案,并联合下发文件组织实施。
  (七)扶持龙头企业和转移牧民就业工作组。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分管副厅长任组长,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地税局、工商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配合,六个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联合下发文件组织实施。
  (八)游牧民定居工程工作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分管副主任任组长,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农牧业厅配合,四个部门联合编制实施规划和方案,并联合下发文件组织实施。
  (九)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由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各个工作组要根据《意见》要求,认真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当务之急是尽快下达今年的实施方案,尽快与各盟市衔接,落实具体项目和实施任务,全面启动各项惠牧政策。各个工作组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跟踪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对惠牧项目和资金监管
  落实促进牧民增收的各项政策,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运行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约束机制,凡发现抵扣、挤占、挪用、胡花乱支等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追查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把项目和资金运行、管理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调度和监管。各级审计机关要实行年审制度,对使用资金的重点部门和使用资金较多的单位加大审计力度。监察部门要全过程参与项目和资金运行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督查并报告情况。要加强公示举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资金发放等情况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接受广大牧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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