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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加大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力度。要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健全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做好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配合“3+5城市群”建设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规范城区地名设置,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地名管理和服务机制。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大殡葬行政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殡葬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我市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三、强化措施,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关注民生,在组织领导、政策引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部门之间更多的配合和支持;发改、财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司法、编制、城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工作,帮助解决民政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民政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二)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民政专项资金保障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入主渠道的作用。新增财力要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民生,确保民政事业费与公共财政同步正比增长。对上级要求配套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要足额安排到位。为确保民政工作正常运转,市本级按上级上年度安排民政资金总量的1-2%逐步安排民政工作年度经费,县(市、区)按3%左右的比例逐步安排民政工作经费和按要求配套民政事业经费;各乡镇(街道)也要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作出相应安排。要提高民政事业社会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要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充实基层队伍。各乡镇要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合理配置民政工作力量,按照2万人以下的乡镇配置1-2人、2-5万人的乡镇配置3-4人、5-7万人的乡镇配置5人的比例明确民政所工作人员,使民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要加强民政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民政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讲奉献、作风硬的民政干部队伍。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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