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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依法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投入,依法确保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不断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确保农牧区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政府教育投入增长监测、评估、公告制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各地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确保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有明显增长。加大对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 (二)全面落实已出台的义务教育筹资政策。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多渠道筹措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政策。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足额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中用于教育的部分,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危房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对农牧区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安排和用好中央专项资金,州(地、市)、县(区)按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加大对各级教学研究部门义务教育教研经费的投入,对教学研究经费实行项目化管理,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三)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投入效益。各级财政、审计、教育部门要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强化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中小学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省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统筹、规划、指导和协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相应职责;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等义务教育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城乡义务教育共同发展机制,创新教育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统筹协调机制,实行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地区的奖励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各地根据实际进行申报,由省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评估并公示结果,由省政府命名并进行表彰奖励。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注重发现总结各县(区)涌现出的好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推广,善于抓住和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和督导机制,建立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制度,对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定期开展督导评估,将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