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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理的计收45元/吨。 六、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中应扣除已计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 七、根据《贵州省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黔价费〔2005〕103号)文件规定,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置费不得重复计收。 八、对低保户、五保户、老红军、烈属、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下岗失业人员,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减半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适当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另文下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所有单位(包括代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委托单位取消其代征收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贵阳市物价局〔1996〕筑价收字第10号文同时废止。本通知由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贵阳市物价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