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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门峡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政办[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三门峡市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三门峡市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 市监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责任,依法严格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违法违规用地制止查处等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同级政府,报告分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和即时报告。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将本辖区内土地违法统计情况、土地违法态势以及整改情况报同级政府。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难以制止或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作专项报告: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
  (二)未经当地政府备案,养殖、种植蔬菜大棚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5亩以上的;
  (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六)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需要专项报告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
  专项报告需说明土地违法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六条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在制止的同时,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即时报告。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期报告,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提出具体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的违法用地,应在3个工作日内消除并及时复耕;对消除确有困难的,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报告事项未给予明确意见或未采取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土地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依照土地资源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报送报告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的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 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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