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9]134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石嘴山市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按政策规定足额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款专用。支持石嘴山市实施贺兰山东麓防洪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防汛减灾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研究制定矿山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十八)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每年根据中央财政拨付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自治区从石嘴山市集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通过项目安排支出方式,主要用于石嘴山市的经济转型。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贷款,用于经济转型及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转型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争取将石嘴山市纳入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的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试点城市。
  (十九)加大各项政策的协调落实力度。自治区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积极促进石嘴山市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转型规划,按照转型工作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31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