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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盐政发[201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价格备案的范围
  市区除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独幢别墅、非住宅商品房外,其它新建商品住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二、价格备案的原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市物价部门采集、测算的商品住房现行销售价格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
  (二)市物价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周期、配套设施标准、开发品质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体现鼓励和控制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测算市区各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三、价格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前须按照要求填写《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目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向物价部门报备。
  区物价部门对辖区内商品住房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齐全时,物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预(销)售许可证。
  已领取预(销)售许可证正在销售的商品住房也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四)为保持商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已备案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变动。确因开发周期、配套设施标准、成本等变化需调整价格的,应经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认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调整价格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备案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系数、环境差价、朝向差价,确定每套住宅的实际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一次性公示全部备案销售价格。
  
  四、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明码标价、一价清、价费结算清单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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