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环办发[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以下简称“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管理使用,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管理使用。
  
  二、核发条件
  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标准,经定期监督考核合格的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三、式样与规格
  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并统一监制(见附录)。
  
  四、核发和管理的责任部门
  (一)全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
  (二)各市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负责本级管辖区域内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监督考核,并组织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五、有效期
  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设备监督考核通过之日起三个月。
  
  六、核发及补发程序
  (一)各市环保部门对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后,对考核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机构需要在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上加盖公章。
  (二)有效期内的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所有者需凭有效期内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合格证明,申请补发。
  
  七、信息管理
  (一)建立自治区级、市级之间信息管理制度,各市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区环境监察总队报送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
  (二)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录),对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进行编号。编号须印制在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正面。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心报送内容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报送人:电话:
  
  

序号

企业名称

考核单位

监测项目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号

设备生产厂家

设备型号

设备编号

标志编号

设备监督考核日期

标志核发日期

标志有效期至

                         
                         
                         
                         
                         
                         
                         

  附件4:
  
  
宁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
  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编号规则
  

  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编号采用数字编号,数字编号规则为“行政区代码+核发机构代码(省级环保部门代码为1,各市环保部门代码为2)+监测内容编号(监测内容分为废水类和废气类,废水编号为1,废气编号为2)+年份(xx)+顺序编号(xxxxx).
  举例如2010年宁夏银川市环保局颁发的第一个标志是某企业的废气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则编号为:
  640100+2+2+10+000001=640100221000001(行政区代码)+(核发机构代码)+(监测内容编码)+(年份)+(顺序编号)=合格标志编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