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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会商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推进在建住宅施工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对于新出让的土地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周期,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和相应处罚条款。违反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从土地出让至规划立项、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的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整治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等行为,坚决维护消费者权益。 (十八)加强商品房价格和销售监管。开发企业要制定公开、公平、合理的包括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并备案。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公开销售。未按规定时间将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管理部门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和征信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配合,完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优化监测与分析,实现动态监控,强化预警预报。 (二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提倡购房者理性消费、梯度消费。督促开发企业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及时销售。鼓励广大媒体客观、公正、全面地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信息,共同营造我市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06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232号)文件同时废止。高淳县和溧水县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