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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合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的基本医疗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育检查及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在门诊家庭补偿金中支付。
  2、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进行定额补助:分娩顺产补助300元,难产补助500元,剖腹产补助700元。
  (六)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
  (七)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补缴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切实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加新农合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农民工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单位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原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在学校就读期间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单,对结算单中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四、统一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
  (一)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每年从全市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此前的历年结余部分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二)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应收基金总额,扣除当年基金总额3%的风险调剂金后的基金额建立各县(市、区)基金分配计划,分期拨付、全额到位,实行计划控制。
  (三)县(市、区)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待遇,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存留县(市、区)财政专户,次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基金分配计划时连同基金利息据实扣减,纳入市级统筹基金,但仍作为该县(市、区)统筹基金结余额管理,当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等费用支付;当所有县(市、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均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当期统筹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累计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不足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待遇支付审计,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可申请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实行调剂。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保居民发生跨县(市、区)的医疗费用,由相对应县(市、区)按政策规定监管和支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增减对应县(市、区)基金支付结余额。
  
  五、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各县(市、区)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整合资源,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为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的目标奠定基础。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自费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建立市级统筹激励机制
  各县(市、区)要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充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的工作经费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和奖励,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七、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组织实施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筹、待遇支付、医院费用结算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待遇支付、财政配套资金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分年度实行逐级考核。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不得再出台任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确保全市统筹工作顺利完成。
  
  八、本《方案》由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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