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现场验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监管一处负责组织省安科中心及有关专家,并会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情况进行评审和现场检查验收。对《报告》评审及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由省安科中心和监管一处在当日内下达《报告》评审告知书(见附件14)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告知书(见附件15),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补正,并抄送有关安全评价、设计单位、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 5、审查。监管一处对省安科中心转来的申请材料和针对告知书的整改补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并拟文报局分管领导审签。 6、办结。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须加盖“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专用章”。由监管一处负责在6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单位或通知申请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批复文件。 7、归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由监管一处进行整理,并移送局办证大厅归档。原则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资料编号对应。 8、公示公告。定期向社会公示公告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批复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属重大产业项目的,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三、严格“三同时”审批期限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决定》关于办结期限的要求,在企业申请材料受理9个工作日内,认真组织专家评审,严格审查把关,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决定。 省安监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办结期限:受理、流转期限2个工作日,组织评审期限7个工作日,审核期限2个工作日,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补正期限原则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严格公示公告和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信息报送和公示公告管理制度。省安监局定期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及时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及其安监部门。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必须每月一次向省安监局书面报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情况,及时通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每季度在本局网站公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批复名单。 五、其他工作要求 1、安全预评价备案申请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审查告知书由省局统一格式,各级安监部门务必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对申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不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6),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申请。 3、严格把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准入关口。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强化督促指导非煤矿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①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凡是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②强化监管手段。对未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发现非法施工或非法生产(运行)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同时依法实施经济处罚;③强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严格把好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安全专篇)审查、试生产(运行)期间安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关;④严格现场复核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必要到现场复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安全生产现场复核意见书见附件17);⑤严格实行试运行备案制度。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运行),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及时做好验收的总结材料,严格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原则上试生产(运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执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章和省政府《决定》规定,贯彻落实省安监局有关要求,认真参照本通知有关“三同时”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抓紧制定本部门的“三同时”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于2010年1月30日前书面报省安监局。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所有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