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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9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分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国函〔2006〕52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3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分离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对象和遵循原则
  
  (一)实施对象
  
  1.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执行本指导意见及省相关政策规定。
  
  2.地方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参照本指导意见,在省国资委指导下,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遵循原则
  
  1.政企分开、强化政府社会公益事业管理职能的原则。
  
  2.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与缴纳可持续发展基金同步进行的原则。
  
  3.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4.先易后难、分类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
  
  5.积极探索、多种形式推进的原则。
  
  6.政企协商、配合联动的原则。
  
  二、分离范围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决算中办社会机构的规定分为十大类:即企业自办教育、公安、检察院、法院、医疗、消防、市政、社保、社区、供水电暖气等机构。
  
  我省企业除检察院、法院外有八大类办社会机构:即企业自办教育、公安、医疗、消防、市政、社保、社区、供水电暖气等机构。
  
  三、分离方式及工作目标
  
  (一)分离方式
  
  企业所办的社会职能主要采取分离移交、分离改制两种方式进行。属于政府事务类和社会公益性的彻底与母公司脱勾,移交当地政府,按当地同类机构管理;属于生活服务类等机构采取主辅分离改制的办法,由母公司负责改制为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只要有利于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可以大胆探索其他有效的分离方式,推动此项工作。
  
  1.属于分离移交的
  
  ⑴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
  
  ⑵公安、人防机构。
  
  ⑶社保机构:承担政府社会保险管理职能的机构。
  
  ⑷社区机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等机构。
  
  ⑸公共卫生机构:企业承担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的机构。
  
  ⑹市政机构:企业为社会所承担的国道、城市主干道及桥梁的维护,环保、环卫、绿化、园林、非营业性林场、市容监测、地震监测等机构。
  
  上述分离移交的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审核企业办社会机构、人员和职能。根据有关政策,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其机构编制事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属于企业性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企业管理。
  
  2.属于分离改制的
  
  ⑴职工食堂、广播电视网络、生活浴室、职工活动中心、住宅物业管理等机构。
  
  ⑵企业为居民生活承担的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机构。
  
  ⑶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
  
  3.企业所办医院的移交和改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采取充分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区别情况,分类对待的原则进行移交和改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对企业所办医院进行分类。一类,对于能够纳入全省公立医院规划的,符合成立公立医院条件的,由地方接收,按现行公立医院经费政策执行。二类,对于有条件改制成为营利医院的,企业要积极进行改制,走市场化道路。不符合上述两类条件的,因医疗条件、设备、人员素质等不符合以医院形式独立存在的医疗机构,应采取合并撤销的办法,也可做为企业的内部医务室暂由企业管理。
  
  4.企业自办教育机构的改革。
  
  对企业自办的职工大学、中专、技工学校等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整合,改制为职工培训中心,也可与当地政府所办学校进行联合重组,采取多渠道、多形式改革。
  
  5.对独立工矿区所办的属于移交方式的社会职能,企业与当地政府充分协商,可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方式进行分离移交,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核定基数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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