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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湘交安[2010]16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4
【实施时间】 2010-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和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第一时间全力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应依法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建议。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和交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以下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
  (三)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一票否决”的对象为厅直各单位和各市州交通局,以及上述单位履行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否决内容:
  1、取消被否决单位参加省厅评选先进和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
  2、取消被否决的厅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晋升、评先受奖、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奖励工资的资格;
  3、建议市州政府取消被否决的市州交通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晋升、评先受奖、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奖励工资的资格。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厅直单位:
  1、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三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
  2、本单位(含下属单位)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隐瞒等级事故不报的;
  4、违章指挥、违法许可造成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5、监管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发生等级事故没有依法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
  7、省厅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的。
  市州交通局:
  1、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或者年度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或者发生水上交通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
  2、发生因管理部门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重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较大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
  5、省厅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的。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分以下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分管负责人、企业内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操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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