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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州办文〔2008〕1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分行、中国银行鄂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分行,汉口银行鄂州分行,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州市分行。 二、考评项目 考评采取百分制计算。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的考评(100分) 1、本地金融机构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全市gdp增幅3个百分点(30分)。在3个百分点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少1分。 2、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机制、信贷产品,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信贷需求;督促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各银行机构增加贷款(10分)。 3、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库,按权限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和信息支持(10分)。 4、及时、全面、准确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信息资料(10分)。 5、加强业务指导和金融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推进市政府与人行武汉分行的有效合作(10分)。 6、认真经理国库业务,及时办理税收的入库、分解、划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10分)。 7、加大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社区的创建力度,不断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确保鄂州市当年荣获“a级信用城市”称号(15分)。没有获得“a级信用城市”称号不得分。 8、积极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出谋划策,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5分)。 (二)对中国银监会鄂州监管分局的考评(100分) 1、本地金融机构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全市gdp增幅3个百分点(30分)。在3个百分点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少1分。 2、积极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促进各银行机构增加贷款(10分)。 3、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10分)。 4、及时、全面、准确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信息(10分)。 5、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企业实力,推进市政府与省银监局的有效合作(10分)。 6、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辖区内无案件、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10分)。 7、积极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本地金融机构与省内外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15分)。每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得15分,没有引进不得分。 8、积极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出谋划策,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5分)。 (三)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评 1、基本分值(100分) (1)年度贷款增长幅度超过当年全市gdp增幅3个百分点(30分)。在3个百分点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少1分。 (2)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绝对增加值(20分)、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净增额占比(10分)。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绝对增加值以考核期内实际增加额为依据,最高者得2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得分最高者的比率计算;市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净增额占比以考核期内净增额占各项贷款净增额的比率为依据,最高者得1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得分最高者的比率计算。 (3)当年新培植a级信用企业(20分)。新培植a级信用企业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市政府金融办下达的指标得20分,没有达到的不得分。 (4)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客户10户以上(含10户)(10分)。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客户按新增户数计算,最高者得1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最高者的比率计算。 (5)增量贷存比(10分)。增量部分贷存比最高者得10分,其他单位的得分按其与最高者的比率计算。 2、奖励分值 (1)当年在乡镇新设立金融网点并填补了金融网点空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新设立1家,得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