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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其他事项 (十七)本意见中的房屋面积按单套产权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户,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十八)本意见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 (十九)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暂定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省上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如因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本政策,市政府提前两个月向社会预告。《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08〕59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十)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加大执行力,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由市规建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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