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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震指[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区损失评估报告和损失统计核报的紧急通知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
  根据民政部、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开展玉树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10〕51号),我省已于21日上报玉树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初报。4月25日前我省要向民政部上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和损失统计核报表。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为切实做好我省玉树地震灾害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现就相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计表的最终汇总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统计或汇总相关报表后报省民政厅。
  《经济损失情况统计总表》(表1)、《人员伤亡情况统计表》(表2)、《农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表》(表3)由省民政厅负责汇总、统计;
  《城镇居民住宅受损情况统计表》(表4)、《城镇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表5)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计;
  《农业损失统计表》(表6)由省农牧厅、省林业局负责统计;
  《工业损失统计表》(表7)由省经委负责统计;
  《服务业损失统计表》(表8)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分别统计,报省统计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基础设施损失统计表》(表9)由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电力公司、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省通信管理局、青海机场公司分别统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其中政权设施损失统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配合;
  《社会事业损失统计表》(表10)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分别统计;
  《居民财产损失统计表》(表11)由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汇总;
  《宗教活动场所损失统计表》(表12)由省民宗委负责统计;
  《土地资源损失统计表》(表13)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计;
  《自然保护区损失统计表》(表14)由省旅游局负责统计;
  《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表15)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统计;
  《矿山资源损失统计表》(表16)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计。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害损失统计工作,严谨认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紧时间核实统计初报的有关数据,查漏补缺。对统计报表中没有列项的可另附项目予以说明。
  (二)要积极配合省民政厅等部门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各部门核实后的统计报表(核报)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于4月24日12时前报省民政厅救灾处(联系电话:6113923),同时将填表人办公室及手机号码报省民政厅救灾处。
  (三)由省民政厅负责,商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抓紧草拟玉树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并对统计报表(核报)进一步核实汇总后,一并于4月24日22时前上报省政府。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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