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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司法局、市公证员协会关于在世博会期间做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证处:
  为切实配合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中央、省、市近期对安全稳定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公证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各公证处要进一步加强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甬司发〔2008〕36号)的要求,下列公证重大事项应予以上报:
  (一)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尤其是涉及民生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证事项;
  (二)涉及敏感的国际、政治、外交问题的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项;
  (三)争议较大、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
  (四)标的数额特别巨大(上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证事项;
  (五)公证处受理及办结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的情况,以及发现错证、假证等情况;
  (六)涉及公证处之间、公证员与公证处之间公证业务方面的重大矛盾和纠纷的情况;
  (七)因公证原因,公证处、公证员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情况,以及案件的裁决结果;
  (八)公证处因过错对外发生赔偿的情况;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公证事项。
  各公证处应于重大事项发生(受理)之日起3日内以及重大事项办结之日起5日内分别上报初始情况和办理结果。
  
  二、建立信访投诉案件每月统计上报制度
  为掌握在世博会期间公证行业内的信访投诉情况,各公证处应当将因公证工作引发的各类信访投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统计数字和信访投诉的具体内容。
  上述两事项均向主管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公证处在报主管局的同时,抄报市局公证管理处备案;市属各公证处报市局公证管理处。重大事项报告和信访事件上报须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下述内容:信访投诉的时间、地点、内容、办证人、造成的社会影响、现已采取的措施及拟开展的工作计划。
  
  三、建立纠纷预防和快速处置机制
  各公证处应当建立起纠纷预防和快速处置机制。成立纠纷预防和快速处置小组,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抓好责任制落实,明确维护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和反馈制度等。并向市公证员协会报告阶段性的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防范应对措施。
  望各公证处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公证员协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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