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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规定,现就发放2010年第一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包括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具体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补贴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监测,2010年第一季度我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为4.2%。此次发放的低保对象价格补贴金额=4.2%×4.5×当地月低保标准。其他生活困难对象价格补贴金额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金额的50%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资金渠道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时间要求 各地应于5月21日前完成本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并于5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上报省民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