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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落实情况的通报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
  为贯彻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就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省辖市调整情况
  2009年,我省太湖地区五个省辖市都根据 “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实施了水价调整,南京、无锡、镇江三市对各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常州市和苏州市调整了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2010年4月,苏州市调整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目前,各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为:南京市1.44元/立方米,无锡市1.43元/立方米,苏州市1.36元/立方米,镇江市1.39元/立方米,常州市1.25元/立方米。常州市拟于5月1日起调整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后平均标准为1.36元/立方米。届时,五个省辖市将都达到省政府规定的1.30-1.60元/立方米的标准。
  
  二、各县(市)调整情况
  2009年和2010年一季度,太湖地区部分县(市)也进行了水价调整。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调整为:溧水县1.35元/立方米,江阴市1.35元/立方米,昆山市1.30元/立方米,张家港市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元/立方米。金坛、溧阳市于2009年11月召开并通过了水价调整听证会,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拟调至1.35元/立方米和1.40元/立方米,方案已报当地政府,等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各省辖市要指导督促污水处理费标准尚未调整到位的所辖县(市)抓紧实施 “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尽快完成省政府规定的污水处理费调整目标任务。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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