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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规划计划科
  组织编制全盟水利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水供求规划;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及水利基建项目的立项和报批;承担全盟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的计划、分配与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全盟水利统计和水利审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
  (三)建设与管理科
  承担全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管理和保护;指导全盟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及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旗县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协调全盟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承担全盟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盟水库、扬水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水利安全事故。
  (四)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起草涉水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承办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工作;配合流域机构调处旗(区)间水事纠纷,调处跨旗区的水事矛盾;组织征收水利政策性规费;全盟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指导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城镇供水的水源规划工作;指导城镇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承担全盟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组织指导全盟水权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全盟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盟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公用事业科(安全饮水办公室)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城镇供水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水保科
  指导全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监督实施;组织全盟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盟防汛(凌)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凌)抗旱调度和应急调度;编制全盟防汛(凌)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盟水旱灾情发布,监督重要河流防汛(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山洪等灾害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盟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配工作;负责全盟洪涝、干旱灾情的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盟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7正1副)。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阿盟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阿盟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阿盟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阿盟水务局发布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阿盟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盟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盟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盟交通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盟水务局牵头,会同盟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将城镇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镇人民政府,并由城镇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盟行署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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