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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信访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信访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推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阿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
  (二)加强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和信访信息汇集分析职责,将信访工作的中心由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增强信访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信访事项督察督办职责,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确保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推动群众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及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结案等工作;负责指导盟委、行署各部门、人民团体及各旗、开发区、示范区的信访工作。
  (二)负责向盟委、行署及领导同志反映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给盟委、行署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接待来访。
  (三)负责对全盟信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及措施;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协调、督导、办理盟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抓好落实;负责向各旗、开发区、示范区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督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五)负责综合分析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向盟委、行署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六)负责指导、维护、管理全盟信访信息系统;负责信访热线电话、网上信访、盟长信箱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盟信访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抓好信访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指导信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全盟信访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阿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督促落实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综合分析、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地方和部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推动信访工作深入开展。
  (九)承办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信访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人事、档案、应急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保密、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理论探讨、新闻宣传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和综合性材料,负责信访信息的编报和数据统计工作;承担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办信科
  处理群众给盟委、行署的来信和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群众来信;向盟委、行署和旗、开发区、示范区、部门呈转重要来信;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要来信进行督查调研并提出建议或意见;承办自治区和盟领导批办、转办的群众来信事项。
  (三)来访接待科
  负责接待群众来访;负责排查异常来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苗头,协调有关地区、单位处置重大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研究制定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群众来访接待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盟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及稳控工作。
  (四)督查科
  负责对全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有关信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对全盟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负责对自治区和盟领导同志重要信访事项批示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盟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盟本级信访事项的复核、复查工作;负责信访工作“三项建议权”的提出及督办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盟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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