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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七)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负责乡村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提出农牧民转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议。
  (八)住宅与房地产管理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经纪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指导住宅产业化推进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人员编制
  盟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职数8名。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由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除安装、使用之外的监督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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