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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商务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盟商务局。 (三)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商务举报投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 (四)加强与蒙古国的经贸合作,促进全盟对蒙古国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六)配合国家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盟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盟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承担组织实施全盟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监测分析全盟消费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国家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盟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盟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对外贸易相关商品、技术进出口计划管理;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登记工作。 (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受权办理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落实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根据授权代表盟行政公署同外国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组织协调指导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和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的建设。 (十)负责全盟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加强对蒙古国经贸合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担全盟对外援助工作管理职责,负责国际无偿援助项目,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全盟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 (十一)组织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经贸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负责全盟举办或参加自治区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